谷阿莫侵权案 律师:应从三面向讨论合理使用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网络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4-25 18:46:08  评论(/)

网络名人谷阿莫重制视频涉侵权,24日他亲录视频在脸书上回应,认为他重新剪辑的视频符合评论、解说、生态研究、心得教学和新闻报道等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因此否认侵权。联**律事务所律师刘文瑞表示,此案是否涉及侵权,应从视频来源、是否符合正当目的,以及非营利目的等三个面向探讨。

谷阿莫的作品,以重新剪辑、浓缩电影画面,搭配独创、诙谐的评论,让网友在短时间内掌握电影内容,而广受网友喜爱。但近日影音平台KKTV认为他使用韩剧“W-两个世界”影像,并未事前告知,且重新剪辑后扭曲原脚本,故对谷阿莫提告。

无独有偶,“又水整合行销”公司旗下的4部电影也被谷阿莫重制,更影响电影票房,该公司也近日对他提告。尽管谷阿莫坚称其创作作品,符合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但刘文瑞律师认为,是否符合,应从三个面向来讨论有无涉及侵权。

刘文瑞律师指出,首先,由于谷阿莫重制的视频是电影或戏剧,该类视频都有版权,须先获得著作财产权人同意授权才能重制,若视频来源一开始就有问题的话,则恐有侵权疑虑。

再来,在著作权法中,从第44~65条都有规定“合理使用”的条件,从谷阿莫自清视频可发现,其主张的应是第52条“为报道、评论、教学、研究或其他正当目的之必要,在合理范围内,得引用已公开发表之著作”,但谷阿莫使用这些视频有缺乏正当*与必要*之疑虑。因为当前也有很多人使用文字方式影评,是否有引用他人的视频来评论之必要,其实有待商榷。

最后,著作权法第55条也明示合理使用,应是以“非以营利为目的,未对观众或听众直接或间接收取任何费用,且未对表演人支付报酬者,得于活动中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或公开演出他人已公开发表之著作”。

刘文瑞律师表示,在谷阿莫事件中,虽然他声称未向观众收费,但若他能透过社群网站脸书或Youtube传播该视频,并提高点阅率,借此有机会取得业配或其他广告投资,也恐将被视为“间接利益”,而有可能涉及侵权。

此外,著作权法第64条规定,若利用他人著作者,应明示其出处,但谷阿莫重制的视频,若都未注明,也将可能违反著作权法。整体而言,由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广泛,应综合讨论检视,才能借以厘清谷阿莫是否已涉及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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