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树团体等不满台北市政府通过“大巨蛋案”的都审案及核发建照,提起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驳回护树团体等之诉,全案可上诉。
这起案件源于,林启东、林思甄、吴怡茜、游艺、潘翰声、罗嘉明、李财久、陈金花等10人,对大巨蛋案的环评审查结论、都审案及核发建造执照处分,提起诉愿、行政诉讼。
最高行政法院在102年度判字第453号判决中,驳回上诉确定,并废弃撤销部分诉愿决定,将关于都审案及建造执照的争讼,发回北高行更为审理。
北高行认为,本案的都审会委员,对于大巨蛋案,并无应回避而未回避情事;至于都审案是否悖离以文化体育设施使用为主之目标?应由北市都审会就开发案内容整体观察,做综合评价判断,难谓都审会就体育园区应以体育为主、商业设施为辅的事实认定或涵摄,系具违法瑕疵。
北高行指出,松烟细部计划构想是“得”于沿光复南路及市民高架道路部份,提供商业服务设施使用,惟未限定只能于该范围兴建,也未见护树团体等所称就商业设施设置地点,刻意排除忠孝东路侧。
至于建照部分,北高行并未采信护树团体等的主张,也认为由参加人徐少游担任系争建照的设计人,并不影响系争建造执照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