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诉称,2002年4月,原告以承揽建筑工程业务为目的,将一套价值15万元的景德镇青花瓷艺术品共计5件作为礼品,请托被告送礼专用。由于被告未能帮助原告揽到工程,这套青花瓷艺术品并未成功送出,但被告也未交还原告,而是留在自己家中。原告一直催要,均遭拒绝。
原告认为,该套青花瓷艺术品为原告私人物品,被告拒不归还侵犯了原告对物品的所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价值该套青花瓷艺术品。
本案定于5月5日上午9时在怀柔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敬请关注。
原告杨某诉称,2002年4月,原告以承揽建筑工程业务为目的,将一套价值15万元的景德镇青花瓷艺术品共计5件作为礼品,请托被告送礼专用。由于被告未能帮助原告揽到工程,这套青花瓷艺术品并未成功送出,但被告也未交还原告,而是留在自己家中。原告一直催要,均遭拒绝。
原告认为,该套青花瓷艺术品为原告私人物品,被告拒不归还侵犯了原告对物品的所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价值该套青花瓷艺术品。
本案定于5月5日上午9时在怀柔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