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诉称,2016年8月24日,原告到被告北京红螺园饭店游泳,约下午4点左右去卫生间,在拉动玻璃门准备通过的过程中,玻璃门突然发生爆炸,造成原告肩、胳膊、手脚、后背等多处扎伤。后原告先后到三个医院接受治疗,并在家休养了两个月。期间,被告为原告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但就后续的赔偿问题一直拖延。
原告认为,被告玻璃门爆炸事故导致原告受伤,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6500余元。
本案定于5月2日下午14时在怀柔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