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审查政府如何监察坊间的慈善筹款活动,指社署现在就卖旗筹款以外的“一般慈善筹款活动”,没有规定筹款开支。审计署发现,在2012至16年获发“公开筹款许可证”的慈善筹款活动,当中的开支占总收入两成二至三成,建议社会福利署,研究为筹款的“行政费用”作定义,并就一般慈善筹款活动设定开支上限。
立法会社会福利界议员邵家臻说,筹款活动的成本,视乎机构规模有好大差别,如果要规管筹款开支,建议可规定大机构不多于一成,较小规模的机构则不多于两成。他又说,法律上对慈善团体的定义十分模糊,不排除有人鱼目混珠,提醒市民捐款时,要了解机构的历史、行政成本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