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国是会议第三分组今做出决议,一审主任检察官的产生,应以检察官票选推荐为原则。对此,有检察官认为这对健全检察一体有帮助,也能确保检察官的客观中立*。
司改会议第三分组第五次会议,今天早上在法务部廉政署举行;历经4个半小时讨论,做出多项决议;其中,关于“一审主任检察官的产生,应以检察官票选推荐为原则”,许多检察官持正面态度,也认为“法官有能力选出自己的审判长,检察官当然也有能力选出自己的主任检察官”。
有检察官说,检察人事制度攸关检察体系的晋升文化,但这个制度却被外界指责、质疑是滥权起诉的问题根源之一,如果未来真的能让主任检察官的产生,是由检察官自己选出的,有助确保检察官的客观中立*。
第三分组委员、台北地检署检察官林达认为,自己的主任自己选,是检察官自治的制度保障,检察一体与检察官自治也是相互制衡的价值;如果主任检察官是票选产生,代表其已有相当威望,更具有团结偕同办案的号召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