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应充调合油判有罪 判决理由是…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网络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4-27 17:03:36  评论(/)

味全油品案今(27)日二审宣判,在大统掺混油部分,改判魏无罪;但在调合油部分,却依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罪,判处魏有期徒刑2年,不得易科罚金,全案定谳。调合油被判有罪的理由,原来与消费者健康相关。

根据智慧财产法院新闻稿指出,合议庭认为调合油产品与消费者食品安全以及身体健康关系重大,本应标示正确的产品成分,不可提供虚伪讯息。而被告魏应充等人,为了降低各款调合油制造成本和抢占市占率,来增加获利,大幅调高IV65棕榈油成分比例达96.78%至97.86%,使“98配方调合油”与单一油种棕榈油产品相差无几。此外,因棕榈油含有较高饱和脂肪酸油脂,若长期食用过量98配方调合油,容易造成心血管阻塞疾病,而危害消费者健康。

“98配方调合油”从2012年12月上市以来,已为味全公司牟取不法销售金额达6千万余元,不仅造成消费者对油品的恐慌,也重创我国食品安全的国际形象,才会对魏应充等人处以有期徒刑。

至于味全公司的橄榄油或葡萄籽油纯油使用“大统公司掺混油品”部分,合议庭认为由于没有积极证据能证明魏应充等被告,会知悉或预见原料油掺混可能发生,因此撤销一审有罪判决、改判无罪。

tags:调合   有罪   判决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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