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与李先生停放在地下车库内的自家奔驰车发生自燃烧毁了另一辆两人所属的宝马车,因认为宝马车被过火烧毁系车库喷淋系统未能正常启动所致,两人遂诉至法院要求小区物业赔偿损失111.8万元。一审法院作出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宝马车5万元损失的判决后,刘女士与李先生不服,向三中院提起上诉。三中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刘女士与李先生所居住小区地下车库发生火灾事故,起因为停放在车库内的奔驰车自燃所致,事故造成停放在奔驰车旁边的宝马车过火烧毁以及其他设施、设备损失。火灾发生当时,位于涉诉车库的喷淋系统没有启动,但消防栓内有水。涉诉宝马车初始登记日期为2010年12月23日,当时车辆新车购置价为111.8万元,火灾发生后,车辆已损毁且办理了注销手续,受委托的评估公司无法准确评估火灾发生时宝马车的价值。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宝马小轿车灭失经济损失5万元。
判决后,刘女士及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三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责任划分比例不当,未考虑到消防喷淋系统对于灭火的作用,同时认为酌定的车辆价值不明,事实不清。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本案具体情形,喷淋系统启动并不当然避免宝马车过火,也不能排除车辆损失的事实发生,喷淋系统对涉案火灾的控制程度有限。根据火灾的起火原因、发展速度和灭火情况,喷淋系统启动与否与车辆损失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是小区物业作为管理义务人,对消防设施出现故障理应及时组织维修,并将停用、维修情况及时通知业主,故小区物业对宝马车的财产损失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另外涉诉宝马车虽然购买时价格为111.8万元,但距案发时已达五年,已有相应折损,因此应根据损失发生时、发生地市场价格予以认定,故对涉诉车辆价值111.8万元的主张不予采信。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