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新修订的《南京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残疾人士在就业、教育、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将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
就业情况直接关系到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依法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也有服务社会的热情,今后残疾人就业的范围将更广、机会将更多。市残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办法》给予了一定政策倾斜,鼓励残疾人走出家门,实现就业、创业,比如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纳入政府职业培训保障范围,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服务及补贴;对法定就业年龄段内登记失业,并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鼓励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在技术指导、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