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的统计,有关手机等电器商品申诉案,在2015及2016年共收到997件,其中以商品瑕疵及维修的争议最多,约占6成。消保处表示,常见有业者在商品保固期间,以人为因素为由,拒绝免费维修,但依消保法规定,业者应适度负起举证责任,否则即应提供免费维修。
消保处统计前2年近千件电器商品申诉案,发现有多达6成与瑕疵、维修的问题相关,其次为服务品质,约占2成,退货遭拒约占5%;属于手机申诉案则占整体案件量的2到3成。
消保处简任秘书陈星宏表示,在瑕疵与维修的申诉类型中,常见的情况包括维修缺少零件、到府维修迟缓、被业者告知是人为因素造成损害,须付维修费用等。
陈星宏指出,业者依法应就卖出的商品负起瑕疵担保责任,消费者即使是后来才发现商品有瑕疵,也可依情况主张换货或退款。另外,当消费者在保固期间将商品送修,参照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之1规定的精神,业者若主张商品故障为人为因素,应适度负起举证责任。陈星宏:‘(原音)举证责任可能就搭配所谓的售后服务,因为我们的消费者的确没有能力去做这么好的一个举证能力,那业者本身来讲,他对他的产品有没有瑕疵是知道的会比我们消费者更清楚。’
陈星宏也提到,依“电器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第5点规定,商品在保固期间故障,如果不是消费者造成的,经送修3次仍无法修复时,消费者可请求业者退费或换货,业者不得拒绝。
消保处提醒,业者如果在商品交易时,曾以广告、定型化契约条款,或口头向消费者承诺不满意包退包换,就必须确实履行;且若在电器保固期间动不动以人为因素为由,拒绝提供免费维修,将影响商誉;假如在维修时真有需要消费者付费的项目,也应公平合理,并充分揭露消费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