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银行员盗领千万元 裁处权过期无法惩处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雅墨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5-03 08:31:41  评论(/)

公股行库弊案又添一桩。彰化银行台北分行遭检调发现,有行员得知客户存入近千万元存款,长达5年未动用,竟涉嫌开设人头帐户,透过电话转帐等方式,盗领客户本金加利息达千万元。

据了解,此案发生在1997年至2004年期间,但客户时至2014年底才发现,而彰化银行也将该名行员移送法办,检方依违反银行法的银行职员背信等罪起诉。不过,金管会表示,此起弊案发生时间为2003年,根据“行政罚法”规定,裁处权时效为3年,因时效已过,无法对彰化银行开罚。

事实上,彰化银行过去于2006年,就曾发生理专盗领客户上千万元的案件,当时因此遭金管会裁罚1,000元,等于相似弊案再度出现。检调发现,被害者为一名日籍女子,来台经商后,将所赚的997万元存入彰化银行台北分行,随后即返回日本,由于长达16年没再来台湾,有行员就利用游民开人头户,将这笔巨款盗领一空,且就目前资料来看,行内应无其他共犯。

检调表示,日籍女子来台临柜提领这笔钱却失败,才发现帐户早已被注销,彰化银行追查下,经台北地检署鉴定文件笔迹,原来是已经离职的员工盗领,依违反银行法的“银行职员背信罪”起诉。

金管会指出,类似银行发生内部行员盗领等状况,都属于重大案件,将依据情节轻重及业者处理过程,给予不同金额裁罚,但这次状况因超过裁处权时效3年,无法再给予裁处,但仍会要求银行须厘清相关人员责任。而存户损失的1,000多万元存款,彰化银行已先行垫支,之后除了向舞弊行员提起告诉外,并申请假扣押裁定,存户自身的权益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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