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使用郭某放在屋外鞋柜中的钥匙打开屋门,窃取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被诉至法院。日前,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被告人李某在顺义区李桥镇郭某的暂住处,使用屋外鞋柜里放置的钥匙打开郭某屋门,进屋后秘密窃取现金人民币1000元。民警于2017年2月查获体貌及衣着特征与现场监控录像相符的李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