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彭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聋哑人团伙作案,分别判处五被告人拘役五个月到有期徒刑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宣判后五被告人均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服从判决。
2016年11月12日,五被告人共谋到酉阳县扒窃,因在酉阳未扒窃到财物,五人又乘车到彭水县扒窃。2016年11月12日、14日,五被告人分别在802、805公交车上扒窃他人2000到4000不等财物。
经审理认为,五被告人分别共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李某超、王某辉、陈某系主犯;程某凡、苏某翠系从犯。结合王某辉、陈某系累犯;程某凡有犯罪前科的量刑情节。鉴于五被告人系又聋又哑的人,认罪悔罪,彭水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案件受理后,法院为五被告人聘请了具有手语翻译资质的翻译人,同时为其指定了辩护人,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审理过程中,承办人了解到本案有两个被告系夫妻已有一个孩子,有两个被告系约定了婚期的恋人,承办人在案件宣判后,细心地给五位被告人做了判后答疑,鼓励五被告人以后要学法、懂法并守法,给孩子做个好榜样,从新认识自己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