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褚某诉称:原告在延庆区大榆树镇某村有宅基地一处。1990年前后经所在村村委会批准,原告在宅基地上建造了三间房屋与过道。房屋建好后,原告一家一直居住在此房屋内。几年后,上述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到了原告名下。2001年5月,经中间人介绍,原告认识了被告董某。由于不了解法律规定,所以原告以30000元的价格将建好的房屋卖给了被告董某。近年来,由于住房紧张,原告家庭成员只得挤在同一处住房内。
原告认为:被告董某与原告不属于同一村内成员,被告不具有购买原告农村房屋的资格,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延庆区大榆树镇某村的农村房屋。
本案亮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条件是什么?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合同签订时,买卖双方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因买房成为本村成员,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本案定于5月10日上午9时于延庆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