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诉称:2015年7月,原告与被告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土特产品销售《合作协议》。合作方式为:被告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其位于延庆区某商场的用于经营土特产品的摊位提供给原告使用,由原告经营手工糖果;被告为原告设置收银台,原告的顾客购买手工糖果后到被告设置的收银台结账付款,被告按照原告销售额的30%分利。每月的25日-30日为对账日,核对双方上个月的账目;核对完成,被告扣除30%的获利、原材料货款后,剩余款项于5日内向原告一次*结清。双方的合作期限为六个月,自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协议到期后,双方未重新签订协议,仍按照原协议继续合作。
2016年3月至9月,被告一直按照原告销售额的30%收利,但是拒不返还原告的其他款项,现拖欠原告剩余款项3万余元。
原告认为:合同到期后,虽然双方未重新签订书面的合作协议,但是被告仍然向原告提供经营摊位,并一直从原告处获取30%的利润,所以双方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现被告拒不向原告返还其他剩余款项,属于违约行为,部分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未结算的剩余款项,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
案件亮点:什么是事实合同?一方部分违约时,另一方是否有合同解除权?
本案定于5月12日上午九时于延庆法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