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售预售屋获利 应申报财产交易所得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雅墨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5-09 23:01:50  评论(/)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房屋在未建造完成前,即将未来该房地产权登记之权利出售,系属预定不动产“权利”之买卖,但非属“不动产”产权移转,不是房地合一课税范围,应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财产交易所得,并入个人综合所得总额办理结算申报。

南区国税局指出,预售屋买卖因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在完工前之所有权仍属建设公司或原土地所有权人所有,买方仅购得未来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权利”,相关交易系属“权利”之移转,卖方应以预售屋交易时之全部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关必要费用后之余额,计算财产交易损益,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

南区国税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君于103年间以1,354万元向A建设公司购买预售屋1户,在建造完工前,以1,500万元出售予乙君,甲君在办理10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未申报该笔财产交易所得。嗣经该局依据查得资料,以出售价格1,500万元减除甲君原始取得成本1,354万元及相关必要费用10万元后,核定甲君103年度漏报财产交易所得136万元,除补税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

南区国税局提醒民众,买卖预售屋如有获利,应申报财产交易所得,以前年度如有买卖预售屋获利而未申报者,请尽速向户籍所在地稽征机关补报及补缴税款,依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如在稽征机关尚未调查或未经他人检举前自动补报补缴者,可免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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