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售房屋应核实申报财产交易所得,房地合一课税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实施,凡房屋、土地者,其交易所得按新制课征所得税。
南区国税局表示,房地合一课税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其交易所得按新制课征所得税:(1)103年1月2日以后取得,且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
(2)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又个人于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以设定地上权方式之房屋使用权,其交易视同前项之房屋交易。
惟如105年1月1日起交易之房屋、土地,系于103年1月1日以前取得,或于103年1月2日以后取得且持有超过2年者,其交易所得属旧制财产交易所得,土地交易所得免税,惟房屋交易所得应并入个人综合所得结算申报。
国税局指出,现正值105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期间,如个人105年出售房屋,属前述依旧制核算财产交易所得者,应以房屋出售时之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与移转该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并入个人综合所得总额申报。
国税局表示,申报财产交易所得如能提出交易时成交价额及成本费用之证明文件者,应以收入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核实计算;未核实申报或未能提出证明文件者,经稽征机关查得实际成交价额,将依查得资料核定;若未查得资料,则按财政部颁定之财产交易所得标准核定;并非纳税义务人可选择依实际所得额或财政部订定的标准申报。
国税局举例,辖内廖君104年度出售位于台南市东区房屋,于办理该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以该屋出售时房屋评定现值之17%申报财产交易所得5万元,经稽征机关查得实际成交价格及原始取得成本,核定财产交易所得30万元,差额25万元除须补税外还须处罚款。
国税局提醒,个人出售适用旧制课税之房屋,应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核实申报财产交易所得,而非可任意选择以财政部订定的财产交易所得标准申报,否则嗣后被稽征机关查获漏报会遭补税并处罚款;又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如申报扣除财产交易损失,须检附相关证明损失之文据,其每年扣除额以不超过当年度申报之财产交易所得为限;当年度无财产交易所得可资扣除或不足扣除者,得以以后3年度之财产交易所得扣除之;选择夫妻各类所得分开计算税额者,其财产交易损失仅得扣除其个人之财产交易所得,不得扣除其他人之财产交易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