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得以其负责人信用卡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雅墨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5-11 13:33:11  评论(/)

为提供营利事业更多元的缴税方式,属“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得以负责人信用卡缴纳营所税。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指出,办理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得以其负责人的信用卡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请多加利用。

南区国税局说明,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新增“信用卡”缴税方式,仅限其负责人本人持有的信用卡(以一张信用卡为限),透过网络申报软件输入信用卡卡号及到期日等资料,取得发卡机构的授权号码后,即可申报上传,完成缴税程序。

南区国税局表示,使用信用卡缴税是否需支付发卡机构服务费,请纳税义务人洽询发卡机构;国税局吁请营利事业多利用网络尽早完成申报,如有任何疑义,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或向国税局各分局、稽征所洽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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