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名黎姓窃贼为躲避警方追捕,驾车开往台北市西门町闹区内,遭万华警分局张姓警员开枪制止,其中一枪子弹贯穿挡风玻璃击中黎嫌,导致他不治身亡,黎嫌家属因而控告张员业务过失致死,北检经几次不起诉遭发回再议后,今(11)日认定警察用枪时机未有急迫*,依业务过失致死罪嫌起诉张员。
检方调查,2013年8月13日,黎姓男子因涉及窃案遭中和警员查访,但黎嫌拒绝受检驾车逃逸,一路从中和逃到北市西门町,在行经中华路、峨嵋路口时,见前方有救护车挡道,竟将车开上人行道,转往捷运西门站六号出口逃逸。由于当时有不少民众围观街头艺人表演,民众为躲避车辆四处窜逃,场面一片混乱。
当时正在附近处理民众路倒事件的张姓警察见状加入围捕,掏枪喝令黎嫌“停车、下车”,但黎嫌不肯就范,仍驾车在人群中横冲直撞,张员为避免民众受伤,朝车轮连开两枪,但其中一枪子弹意外穿过挡风玻璃籍重黎嫌腹腔,造成黎嫌送医后不治。
事后黎嫌家属认为警察用枪时机不当,愤而向张员提告,北检原认定警方开枪属正当防卫,两次将张员不起诉处分,但黎嫌家属不服,案件因而遭高检署发回再议。
检方勘查现场监视器画面,发现张员举枪时站在黎嫌车子前,但黎嫌当时倒车想逃跑,并非向前冲撞,也没有冲撞人群的意图。而根据警械使用条例第9条规定,警察人员使用警械时,如非情况急迫,应注意勿伤及其人致命部位,认为张员当下并未达开枪急迫*,认定张员有过失责任,将他依业务过失致死罪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