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法院审结首例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刑事案件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11-30 09:00:00  评论(/)

为进一步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近日,彭水法院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彭水县鹿鸣乡合理场上黄某某所开的“XX饭店”与廖某一起吃饭喝酒,期间喝了约100克白酒。之后,罗培银驾驶牌照为渝HGXXXX的轻型普通货车搭载廖某行驶至彭水县高谷镇转盘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罗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35.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培银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罗培银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本院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整个庭审过程仅耗时五分钟,并对罗某某当庭判决,罗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认罪认罚制度的出台极大的节约了司法资源,对于有效缓解当前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的矛盾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按照市高法院的有关要求,彭水法院2017年度适用认罪认罚案件比例为30%。彭水法院将严格按照认罪认罚案件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准确把握,严格适用,确保保障人权与提高效率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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