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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某投资公司经理的陈某租车为名骗车6辆,于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期间,先后4次以租赁汽车为由,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共租赁汽车6辆,价值人民币近70万元。租到车后,多次将车以抵押借款的方式抵押给他人,获得抵押款40余万元。检方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昨天此案在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并未当庭宣判。
陈某为研究生学历,案发前是某投资公司总经理。公诉机关指控称,陈某于2015年8月2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新北路附近,以租赁汽车为由,与北京莱艺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骗取被害人卢某某奔驰牌C230汽车1辆,经鉴定价值47000元。此后,被告陈某自2016年1月至6月期间,在十里河、望京等作案三起,均以租赁汽车为由,这三起案件共骗取汽车5辆,包括三辆宝马牌轿车,其中一辆价值人民币近40万元。陈某总共作案四起,共骗取汽车6辆,总共价值近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