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人办事未果 诉至法院讨钱被驳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北京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5-19 04:48:01  评论(/)

严先生为让女儿能够在北京一所美术学校学习,委托其堂哥帮忙,并应其要求支付学费三万元。但随后严先生女儿不再来北京,要求其堂哥归还已支付的三万元。双方未达成一致,严先生遂诉至法院。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严先生诉称,其堂哥以有能力帮助自己女儿办理进入北京市一所美术学校学 习为由,向严先生提出需支付学费三万元,因严先生考虑到被告是自己堂哥,在没有写下任何借据的情况下于当天第一时间将所有款项打款至被告个人署名的银行卡中,被告也同时保证一周内办理好,并可入学学习,后因被告一直未予办理,严先生考虑到女儿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决定取消办理该校就读,并在其他地方报名学习美术至高考结束,并告知被告自己女儿将不再去北京就读该所美术学校,并要求将之前支付的三万元学费退还给自己。但被告一直不予归还,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其未缴纳学费三万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托其办的事情被告已经买东西了,办事儿了,钱已经花完了。故不同意返还原告三万元。

经审理本院认为,在本案中,被告基于与原告的亲属关系在京为原告之女寻找美术辅导老师,并告知原告在寻找老师的过程中需要支付应酬、购买礼品的费用,被告本人并未向原告主张报酬。在此情况下原告自愿向被告汇款3万元,且原告亦自认并未对被告应酬、购买礼品的费用金额、用途进行指定,亦未提供证据证明3万元包括原告之女至京学习的部分学费。被告亦实际帮助联系并促成辅导老师与原告见面,后因原告之女个人原因未能实际至京参加辅导,故被告收到原告汇款并未构成不当得利,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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