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李某某和肖某某商量好合办驾驶员培训学校,两人商定对半出资,收益对半分成。2012年7月份,两人租用了某乡镇一村的三个组的山场开办驾校。当年9月,两人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雇佣挖机在所租用的山场施工,将山场上原有植物毁损,平整山场内的林地作为驾校用地,同时在四周筑起围墙,完成水泥硬化后,修建了办公房屋和学习车辆驾驶的必要设施。现该驾校所建场地已完工并投入了使用。2015年3月,经鉴定,该驾校所占地属有林地,占地面积达37亩。2017年,山场所属村组的村民出具了谅解书,对驾校的违法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肖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使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两被告人在庭审中主动认罪,同时又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