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车非”子女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活]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网络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5-26 09:54:37  评论(/)

1996年11月,家住湖南嘉禾的谢某以家庭为单位依法取得了其所在村组1.2亩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由县政府发放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4年5月,谢某及老伴相继去世后,同村同组的李某夫妇见其儿女在县城务工且户口迁入县城后,便强行占有谢某原先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并在此耕地上进行耕种。谢某子女得知此情况后,便向所在村小组、村委会及乡政府反映情况,要求李某返还自家被侵占的承包土地。村小组、村委会及乡政府多年来也一直在调解该纠纷,但李某夫妇却总以百般借口拒不向谢某的子女归还侵占的土地,造成侵占土地至今的现实。无奈之下,今年2月,谢某的子女一纸诉状将李某夫妇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夫妇占用其家承包的土地。

在案件庭审中,李某夫妇则辩称,谢某子女的户口已迁至本县县城,对诉争土地已丧失承包经营权,请求法院驳回谢某子女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此案诉争土地仍在谢某的承包经营期限内,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土地,除非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调整。本案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谢某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谢某及其老伴虽已过世,但作为承包方的农户家庭并没有消亡。虽然谢某子女已经落户县城并在县城务工,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在土地承包期限内谢某子女未表示放弃诉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谢某子女应当继续享有对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发包方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因此,在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内,谢某的子女仍对诉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而李某夫妇在没有取得合法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擅自将谢某原先承包经营的土地耕种至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将该承包经营权返还给原告。因此,对谢某子女提出的要求李某夫妇返还其家庭承包经营耕地的诉求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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