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2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两人在庭审中对自己的抢劫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非常后悔。芷江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提醒:古语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社会上总有些人想着不劳而获,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偷盗、抢劫无所不用其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张某和李某这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和胁迫方法抢劫公民财物,是严重的犯罪行为,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