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本金”之名拒绝偿还职工欠款 法院判决给付 [生活]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网络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5-26 09:54:41  评论(/)

2014年12月27日,百大纺织公司给黄某出具了欠条并盖有公章,载明:“经欠黄某集资款经财务数壹拾玖万陆仟元整(196000.00),春节前暂付捌万元整,余下春节过后每月付叁万元整。宁某2014年12月27日”。截止至2016年6月28日,尚欠37829元,百大纺织公司以集资款就是股本金为由不予清偿。

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已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款项属借款*质。百大纺织公司向黄某出具的是欠条,不是股金证之类的证明文件,百大纺织公司的工商档案中,无黄某是股东的载明,百大纺织公司出具欠条后,以现金转账和货物抵账的方式偿还了大部分债务。百大纺织公司称涉案款项属“股本金”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作出上述判决。

tags:

站长推荐 / Recommend

最近更新 / Latest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红火传媒
鲁ICP备11015312号-1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
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