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的母亲与朱某某的父亲系同父异母的兄妹,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1988年,原、被告经父母做主组建家庭,后生育一子一女,婚后双方因*格不合等原因经常争吵,现已分居多年。原告遂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二人系表兄妹关系,属于《婚姻法》明文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登记结婚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遂做出了该段婚姻无效的判决。
对该案涉及的共同财产及债务,本院告知原、被告可另行起诉解决。
原告李某某的母亲与朱某某的父亲系同父异母的兄妹,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1988年,原、被告经父母做主组建家庭,后生育一子一女,婚后双方因*格不合等原因经常争吵,现已分居多年。原告遂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二人系表兄妹关系,属于《婚姻法》明文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登记结婚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遂做出了该段婚姻无效的判决。
对该案涉及的共同财产及债务,本院告知原、被告可另行起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