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他人留在自动取款机上的银行卡,我们不能起贪心将其占为己有,一旦发现他人没退卡应将其交给银行工作人员或报警。男子蒋某某因一时的贪心取了他人的钱,让自己付出了沉重的代价。2017年4月25日,道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6年6月9日17时许,被害人吴某使用一张中国平安银行的储蓄卡在道县潇水南路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后忘记取卡,被之后使用此自动取款机的被告人蒋某某发现,因已经按好了密码,被告人蒋某某分两次共从被害人吴某的银行卡中取出人民币7000元后离开现场。2017年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将赃款7000元如数退还被害人吴某,被害人吴某对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道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并取走卡内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将赃款如数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结合此案矛盾已经化解的事实,对被告人蒋某某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