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利用家住两省交界处的优势,频频跨省偷摩托车变卖,供自己吸食毒品。近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涉案摩托车十余辆的盗窃案,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期间,陈某某、周某某伙同他人从广西窜至本县涛圩镇、河路口镇和白芒营镇,在冷饮店、网咖或被害人家门口等地盗走各牌照摩托车共十五台。其中,陈某某参与盗窃十四起,盗窃的摩托车总价值53410元,周某某参与盗窃十起,盗窃的摩托车总价值39440元。另查明,陈某某、周某某曾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7月16日、2015年9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陈某某盗窃数额巨大,周某某盗窃数额较大,二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人都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因盗窃构成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均属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该院基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情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