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永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聂某、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聂某、杨某系江永县某中学学生,案发前在江永县某电子厂实习。2016年10月7日晚,三人酒后在电子厂宿舍无理取闹,将正在宿舍睡觉的同学吵醒,身为宿舍长的被害人鲁某出面制止三人,唐某用手拍打鲁某肩膀,鲁某随即将唐某的手推开,导致唐某的手机掉在地上,摔烂屏幕,在场的其他同学见状将唐某等三人劝离。离开宿舍后,唐某等三人觉得不服气,先后多次回到宿舍对鲁某进行殴打。经永州市永明司法鉴定所鉴定:鲁某左锁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聂某、杨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三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鲁某的各项损失共计4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三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日常饮酒要适度,青少年和*格冲动的人群,很容易因为酒后自控力下降,伤人伤己。酒后丧失或降低控制、辨别能力而犯罪,法理上属于原因自由行为,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并不会以醉酒作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