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停车问题与他人发生拳脚冲突,他感觉自己吃了亏,于是叫自己的两个儿子过来帮自己打架,虽然将心里的怒火发出去了,但父子三人伤人将接受刑法的惩罚。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故意伤害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欧阳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欧阳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5年2月9日8时许,在道县柑子园镇油湘圩,范丙、范丁与被告人欧阳甲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拳脚冲突。被群众劝开后,欧阳甲感到自己吃了亏,打电话叫来其儿子被告人欧阳乙、欧阳某(因本案已判决)。被告人欧阳乙持钢管与欧阳某赶到油湘圩后,在欧阳甲的带领下,三人持钢管将范丙头部、肩部、胸部等处打伤,后又将上前劝架的群众周某、周某华打伤。在周某、周某华反抗的过程中,欧阳甲、欧阳乙头部、手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范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欧阳甲、欧阳乙均为轻微伤。另查明,2016年2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欧阳乙主动投案,2016年2月11日9时,被告人欧阳甲被宁远县中和派出所抓获归案。被告人欧阳甲、欧阳乙与被害人范丙、范丁、周某、周某华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阳甲、欧阳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甲、欧阳乙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欧阳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甲认罪态度好,且被告人欧阳甲、欧阳乙与被害人范丙、范丁、周某、周某华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结合此案矛盾已经化解的事实,对被告人欧阳甲、欧阳乙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如上判决。(文中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