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易主“不认账” 顾客诉请解除合同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北京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5-27 14:29:17  评论(/)

因美容公司名称变更不继续履行美容服务合同,消费者马女士将美容公司及其原法定代表人朱某诉至法院,解除合同并要求二被告返还7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马女士诉称,朱某为被告美容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2015年5月27日,朱某向原告推荐新的服务项目,经双方协商,马女士通过向被告朱某提供的POS机刷卡、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了52000元,并在《顾客档案》中记录。2015年9月10日,马女士又向被告订了其他美容项目的服务。2016年7月,马女士发现朱某已经不在美容院中,当马女士拿出顾客档案要求继续做余下项目时,美容院工作人员却说这个项目由朱某负责,朱某已将店转让给其他人,因此拒绝为马女士提供其余美容项目的服务。马女士通过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得知,2016年8月16日被告美容公司登记变更了公司名称,法定代理人也由朱某变更为他人。

马女士认为,其在被告美容公司消费,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虽然该美容公司做了名称变更,但其经营是连续*的,应继续履行服务合同;被告朱某为原经营人,在其转让公司是应对顾客做出合理安排。现在其支付费用后,没有得到相应的服务,二被告存在着严重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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