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招商引资协议 六年无果起纷争 [说法]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网络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5-27 16:35:54  评论(/)

2016年12月5日,原告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就与被告常德市某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协议纠纷提起诉讼。经了解详情,2011年9月22日,原告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常德市某区管理委员会经签订了《综合*运输物流项目入区协议书》,投资常德市某区。原告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2月30日按约定向被告常德市某区管理委员会支付了80万元出让土地定金,并根据协议全面完成了土地平整工作,投入资金总额为3300000元。被告一直未按协议办理土地出让手续。2014年12月12日,被告常德市某区管理委员会通知原告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原协议拟出让土地已决定出让给他人使用,停止该项目的实施,可另调整40亩土地供原告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原告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在此后的二年时间里,多次与被告常德市某区管理委员会协商,原告方要求继续履行协议,被告方要求解除协议或者再出一个替代方案,都未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耐心主持调解,当事人终达成一致协议: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2、被告返还给原告预付款80万元,补偿各项费用合计450万元。

【法官提醒】各种招商引资协议等各种行政协议签订后,在行政机关不履行、变更和解除的情况下,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一方不知如何行使法律救济的权利,也不知如何保护自己。在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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