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法院:一面鲜红的锦旗 [说法]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网络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5-27 16:57:26  评论(/)

2015年8月19日,颜某某驾驶摩托车与龙某临时停靠在路边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颜某某特重型颅脑损伤,构成七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颜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龙某承担次要责任。

庭审中保险公司对于原告在城镇工作提出了异议,但未提供证据。承办法官为了查明原告的工作情况,对原告的邻居进行了走访,并找到原告所在的村小组组长,制作了调查笔录,证实原告从事木工工作多年。经合议庭评议后,原告误工费参照建筑行业标准、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计算,判决龙某赔偿颜某某14735.18元,保险公司赔偿颜某某259585.43元。

宣判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要求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核减赔偿款142760元。承办法官收到上诉状后多次与保险公司进行协调,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原告与保险公司自愿达成履行和解协议,保险公司在原判决数额上核减10000元,保险公司放弃本案上诉权利。至此,这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一面鲜红的锦旗,是当事人对韶山法院法官认真履行职责工作的认可和肯定,也是对韶山法院的鞭策,韶山法院将继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让每个当事人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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