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17年5月15日上午,麻阳法院审理的原告江某诉被告滕某离婚纠纷一案宣判后,江某在法院立案大厅内对滕某及其母亲进行了殴打,致使两人受伤住院。据滕某反映,在其与江某共同生活期间,江某经常对她实施暴力。5月24日,申请人滕某到麻阳法院正式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麻阳法院经审查后,于5月26日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江某殴打、威胁申请人滕某及其亲属;禁止被申请人江某骚扰、跟踪申请人滕某及其亲属。该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为六个月,自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江某违反上述禁令,麻阳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若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为麻阳县的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麻阳法院已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按照程序将制作的民事裁定书一经签发生效后,立即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送达了生效后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抄送申请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基层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予以协助执行,确保了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实效,确保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了人民法院今后审理类似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