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薛某、康某被控,三人利用互联网发布招聘信息,以招聘影视后期制作人员、会计、翻译为名,虚构缴纳伙食费、虚构翻译剧本需缴纳“商业制约金”的事实,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成某等人“伙食费”、“商业制约金”等财物。因涉嫌合同诈骗罪,杨某、薛某、康某被公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据被害人毕某陈述:2016年8月20日,她在某招聘网站投递与英语翻译相关的岗位,影视文化公司当日便通知我参加面试。面试时,公司称负责《甄嬛传》的拍摄。经过两轮面试后签订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且需要缴纳三个月的伙食费共计3600元和6000元的保密协定。临走的时候毕某发现该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与智联招聘不一致,于是上网查了该公司,发现网上说是骗子公司。等第二天再去的时候,公司大门紧闭,毕某觉得被骗了。
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杨某、薛某、康某利用互联网发布招聘信息,以招聘影视后期制作人员、会计、翻译为名,虚构需缴纳伙食费的事实,在签订合同时,骗取被害人成某等16人共计38270元。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杨某、薛某、康某利用互联网发布招聘兼职翻译信息,虚构翻译剧本的事实,通过签订“笔译服务协议”及“保密协议”等形式,骗取潘某等21人商业制约金632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薛某、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杨某数额巨大,被告人薛某、康某数额较大,三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亮点:杨某的影视文化传媒公司与互联网发布的招聘公司是否为同一家公司?杨某等人是以何种方式骗取他人信任从而获取财物?诈骗合同是如何履行的?本案具有较强的普法和警示意义,值得关注。
2017年6月2日9时,在昌平法院第11法庭将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