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集团原党委书记兼董事长宋林贪污及受贿案,在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款四百万人民币。法院指,宋林在二零零四年至一三年间,利用职务便利,领取华润创业的认股权,又在下属公司以报销个人费用等的方式,侵吞公款一共九十七万人民币。宋林又在零五至一二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合作、投资入股及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二千三百多万人民币的财物。
法院认为,宋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等,数额特别巨大,行为构成贪污及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但宋林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又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脏,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