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英诉称:原告刘某英与被告王某良系同村村民。2016年4月某日,被告王某良焚烧自家地里的玉米秸秆时,由于当时火势较大,火苗蔓延到原告家土地上所种植的树木上,致使原告家承包地上种植的100棵杨树、70棵桃树、42棵杏树及25棵枣树被烧毁,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0万元。事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王某良协商解决,但由于被告无诚意,所以没有谈妥,且被告王某良要求原告到法院起诉。
原告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王某良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理应承当损害赔偿责任。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某良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案件亮点:赔偿经济损失的标准是什么?是结合果树的产果量,还是按照树木的植株大小来计算?
本案定于2017年6月6日(星期二)于延庆法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