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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杨某私自拿走同事放在办公室的花,公司认为其存在盗窃行为,违反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予以开除。该员工对此不服提起诉讼。日前,青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及经过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最终该员工败诉。
一天,孙某上班时,发现自己办公桌上那盆悉心照料的花消失了。虽然只是一盆花,但自己也倾注了感情,到处寻找不得后,孙某报了警。民警赶到现场,调取孙某办公室的监控录像,发现前日下午,同事杨某孤身进入办公室拿走了这盆花。孙某将此事上报公司,公司管理层决定以杨某盗窃为由将其开除,该公司工会讨论并复函同意对杨某给予开除的处分。因为一盆“花”被公司扫地出门的杨某气愤难耐,认为公司属于违法开除,杨某提起诉讼。
该案审理中,杨某称其曾和孙某私下提过“想要一盆花”,那日,杨某经过孙某办公司,见开着门便向进去和孙某打个招呼,但孙某不在,联想之前提过要花的事情,便自行先把那盆花拿走了,准备见到孙某时再当面告知他。没过多久,自己便接到孙某的电话问花的事,自己马上就承认拿了花并道歉,之后将花归还孙某。杨某认为,其行为是否构成盗窃,只能经过公安机关认定,而不是由公司管理层擅自决定,故公司对其开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6.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