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高等法院庭长陈贻男妻子于2007年2月在健身房滑倒撞伤头部,立即送至台大医院急诊,最后却不治死亡,陈男认为台大医院3名医生涉嫌业务过失伤害,提告台大却因证据不足不起诉。陈男不服续提上诉后,最高法院弃二审判决,发还高等法院重审,并对过失医疗行为责任,转为3名医生身上。
经判决书指出,陈贻男妻在2007年2月于健身房滑倒伤及头部,送往大医院急救,不幸于12月时死亡。陈男认为当时台大医生并未依照台大医院急诊作业规定,也没有在规定时间留意妻子身体状况,错失急救黄金时间,其医疗行为与常规不服,显有过失。
当初陈贻男向台大与3名医生赔偿新台币1200万元,地方法院一审判台大医院以60万赔偿,高等法院则于二审时判台大医院免赔,近日最高法院判定二审重审,并发还给高院重审。
最高法院解释:“假设颅内血块已扩大超过30cc,合并较严重之脑部压迫现象,则须立即进行手术,如果如此,由于病人意识尚未丧失,此时手术理当有非常良好之恢复。”表示3位医生如果有确实注意陈妻身体状况,是否有机会免于一死,问题还有调查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