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摊冲突铁棍打人 法院判决赔偿八千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北京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6-06 09:51:46  评论(/)

张某与王某因摆摊问题发生纠纷,王某用铁棍将张某打伤,故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损失共计13000余元。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王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8000余元。

原告张某诉称:2016年4月,原告与被告因摆摊问题发生纠纷,被告持铁棍对原告进行殴打,造成原告身体受伤,当时原告拨打110报警,民警到现场,叫原告先去医院看病,后公安机关给予被告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原告受伤后到顺义区医院急诊留观治疗,留观十天,共计花费医疗费6087.65元,出院后医嘱继续休息一周并需一人陪护一周。原告妻子陪护原告。事后双方就原告损失赔偿问题调解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3000余元。

被告王某辩称:认可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时发生冲突原告用刀冲被告妻子来了,被告是情急之下打了原告的手,被告主张原告应负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被告是否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本案中,根据事发后当事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双方因摆摊问题发生纠纷,双方本应冷静理智应对,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矛盾,但双方均未克制自己的情绪,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导致矛盾升级为肢体冲突,被告持械致伤原告并被处以行政处罚,原告亦认可与被告发生争吵,故双方均应对自己的行为造成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因果关系参与度等因素,确定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被告就其辩解意见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实难采信。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为原告因此事件造成合理损失的项目及其具体数额。根据相关规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属于原告因此事件造成合理损失的范围,对于原告上述合理损失的具体数额,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票据等证据予以审核确认,无充分证据证明且超出合理范围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各项损失共计8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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