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被发现不逃反硬抢 男子被以抢劫罪处重刑 [说法]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网络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6-06 16:24:29  评论(/)

2016年8月1日晚上8点的样子,蔡某清光着膀子就出了门,路上顺手偷了一件白*T恤搭在肩上,他晃荡着来到安仁县军山乡芙塘村时,发现被害人徐某一个人背着包在家打扫卫生,蔡某估计包里应该有钱,于是趁其不备溜进屋内,躲在二楼等待时机实施盗窃。一直潜伏到晚11点多,蔡某清估摸着一楼的徐某已经熟睡了,遂从二楼下到一楼,先将一楼后门的门锁打开,以便于逃跑。之后蔡某清进入徐某的卧室寻找包,但没有找到。蔡某清在找包过程中,不想将徐某惊醒。徐某一边大声呼喊“抓贼”,一边本能地伸手摸索藏在枕头下的包。蔡某清见包是藏在枕头下,遂冲过去把包从枕头下掏了出来,徐某则抓住蔡某清的手臂不放。蔡某清便用力将被害人徐某推开,致徐某被磕掉四颗门牙。搭放在蔡某清肩膀上的白*T恤也掉在了现场(事后物证检验报告证明,案发现场遗留在地面的白*T恤上,检出被告人蔡某清的基因分型)。随后蔡某清拿着包从后门逃走。之后蔡某清将包内的现金人民币4260元和一部金国威牌手机拿走,剩下的东西随包一同丢入渠道。经鉴定,被抢的金国威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09元;被害人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安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住宅后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且劫取财物价值达人民币4369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蔡某清在亲属的帮助下,已将赃款全部退还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清在实施抢劫行为中致被害人轻伤,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质,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释法】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抢劫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其根本目的是侵犯财产所有权,但其采取的手段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抢劫罪是一种暴力犯罪,其主观恶*和对客体的侵害以及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均远远大于盗窃罪,因此,在量刑时,抢劫罪的量刑要重于盗窃罪。本案中,被告人蔡某清以及其辩护人均称其行为是盗窃而不是抢劫,就是想得到较轻的刑事处罚,但其观点没有被法庭的采纳。法院认为,被告人初始犯意是盗窃,但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不但没有中止盗窃行为,反而去硬抢,在被害人抓住他时,用力将被害人推倒在地,致被害人门牙脱落,造成其轻伤,虽然被告人的主观目的可能只是想挣脱被害人的抓拉,但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有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蔡某清为抗拒抓捕,强行将被害人推开,将财物拿走,同时造成被害人受伤,应依法认定为当场使用暴力,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该行为发生在户内,故被告人蔡某清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这也是量刑时的从重情节。

tags:

站长推荐 / Recommend

最近更新 / Latest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红火传媒
鲁ICP备11015312号-1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
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