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太无人赡养 怒告四个不孝子女 [说法]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网络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6-06 17:17:01  评论(/)

八旬老太失明孩多无人赡养

廖金梅,85岁,新田县人,老伴去世多年。老人一生共养育了三男二女五个孩子,长女于成年后病逝。现在最大的61岁,最小的52岁。如今,廖金梅一只眼失明又体弱多病,已完全丧失劳动力,也无生活来源,却得不到子女应有的赡养。

老人的失明多病引起连锁反应,谁来伺候无法正常生活的老母亲?怎么伺候?虽然有个别子女开始还来照顾,但是时间长了就都相互计较,不愿出钱也不出力,为此老人愤愤不平将四个子女全部告上法庭。

新田县人民法院收到老人起诉书后即刻受理。考虑到老人行动不便和身体虚弱,法院决定将巡回法庭开到老人的家中,老人的四个子女也答应出庭应诉。

老人提出方案子女意见不一

庭审开始,老人向法官提出了自己的诉求。老人介绍,一年多前右眼完全失明又身患多种疾病后子女就逐渐嫌弃她,目前生活不能自理,四个子女都不愿意承担赡养义务导致其无法正常生活。老人要求,子女们要么轮流照顾,要么出钱将其送到养老院。

对于如何赡养老人,大家分歧较大。长子称自己也年岁已高,没有经济来源,现依靠自己的孩子赡养,根本无力赡养老母亲;次子称妻子因婆媳关系不合,不方便接老人来家住,但可以四姊妹共同出钱请保姆照顾老人;三子称老母亲患病前一直是他在照顾,还出了两次住院费约5700元,自己家经济本也不富裕,现在老人完全不能生活自理,应四姊妹轮流照顾,并共同负担老母亲的住院费用;二女儿则认为依农村习俗嫁出去的女儿可以不负担老人,但愿意依法庭判决赡养老人。

原告的生活费按照湖南省统计部门确定的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为每月885元。主审法官发现,除了长子,大家基本上都同意共同赡养老人。几名法官轮流给长子做思想工作,但长子自始至终都表示无力承担每月885元的赡养费。

法官明理释法赡养责任均担

子女们是否有能力赡养老人,收入至关重要。在法庭的询问下,得知长子目前除养老保险金确无其他收入,日常生活确是成年的孙子孙女负担,孙子孙女均有固定收入。

我国法律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利益;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有赡养能力的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本案中老人的次子、三子和女儿对自己的母亲应尽赡养义务。

其次,针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明确的规定,即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因此,鉴于老人的长子年事已高,又没有经济来源,自身来说都需要自己的子女来赡养,没有能力来赡养自己的母亲。依上述法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应代其父亲对祖母尽赡养义务。

综上,法院遂判决四姊妹轮流照料老人廖金梅生活起居一个季度(3个月)并由照料人负责老人每月生活费885元(此后按顺序依次类推),老人如生病住院费用可凭医药费发票由四姊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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