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配图
因为爬树掏鸟窝,湖南郴州资兴三位男子被资兴市法院判定犯非法狩猎罪,并分别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原来,三人掏的不是普通鸟,而是国家保护和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生白鹭幼鸟。6月5日,世界环境日,湖南省高院举行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这一典型案例。
资兴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初的一天(清明节期间),陈某生驾车到资兴市唐洞街道赤塘村白家组时,发现一山林内有许多白鹭。2016年4月11日8时许,陈某生、李某平、李某坤,三人结伙来到白家组“蛇形岭”山场,李某平、李某坤负责爬树,以掏鸟窝的方式捕捉白鹭幼鸟,陈某生负责在树下接住被捕捉到的白鹭幼鸟并装筐。三人准备以每只3元卖给安仁县蛇场老板唐某兴喂蛇。当日11时许,资兴市森林公安局民警赶到“蛇形岭”山场,将正在猎捕白鹭幼鸟的陈某生、李某平、李某坤三人当场抓获,并缴获白鹭幼鸟349只(其中活体340只,死体9只)。
郴州市旭鸿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幼鸟为白鹭种,种源为野生。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查明,陈某生、李某平、李某坤三人均未办理狩猎证。2013年7月,郴州市林业局发布了郴林通(2013)1号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郴州市行政区域范围为禁猎区,禁猎期为5年,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禁猎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其栖息地、繁衍地、迁徙通道等生存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