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蓝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件,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5年5月27日,蓝山县人民法院以(2015)蓝法民一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在该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搬离王国某、王柏某共有的位于蓝山县新圩镇新圩村房屋,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某拒不搬出。王国某、王柏某遂于2015年11月23日向蓝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以各种理由拒不搬出房屋,且以撕毁执行、公告文书等方法妨害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拒不迁出房屋,致使该判决无法执行。
蓝山县公安局对被告人王某刑事立案后,被告人王某家属于2016年11月23日已迁出被执行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拒不迁出法院已生效民事判决规定的房屋,致使该判决无法执行,且采取撕毁执行文书等方法抗拒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现已迁出被执行房屋,具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