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犯窝藏、包庇罪 主动投案免刑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新知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6-07 16:01:16  评论(/)

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窝藏、包庇罪案件,判决被告人唐某甲犯窝藏、包庇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0年3月20日中午,被告人唐某甲、其堂弟唐某乙、表侄龙某某(二人均已判刑)与孟某某等人在四川省金阳县春江乡综合市场因口角发生扭打,长期跟随唐某甲的龙某某见状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伤孟某某,被告人唐某甲得知孟于次日抢救无效死亡后提供了一万元人民币给龙某某。事后,被告人唐某甲对堂弟唐某乙提出的为龙某某办理未年人虚假户口的意见予以认可,并表示承担相关费用,尔后通知龙某某照相,将龙某某办证照片转交给唐某乙。2010年9月,唐某乙通过唐某丙、吕某某(二人均已判刑)为龙某某办理了未成年、名为“蒋晓波”、户籍地为湖南省祁阳县茅竹镇三房村的假户口。龙某某以“蒋晓波”的身份向四川省金阳县公安局投案。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3日判处被告人“蒋晓波”有期徒刑,后经检察院抗诉,原审实际被告人龙某某被改判。

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唐某甲主动到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明知龙某某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不但放任对唐某乙要为龙某某提供虚假身份而逃避法律制裁,还积极参与,对其提供经济帮助,其行为已构成窝藏、包庇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某甲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被告人的犯意只是意图使龙某某得到从轻处罚,与使犯罪的人完全逃避处罚有一定区别,被窝藏、包庇的对象龙某某已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未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且龙某某的投案,是唐某甲打电话督促去的。唐某甲主动出资为龙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43万元。使被害人家属得到了物质上的抚慰;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对被告人唐某甲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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