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庞某明知硝酸铵复合肥可以用来制造炸药,在没有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购买,并与锯末混合,制作炸药,用于爆破开采矿石,数量达22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田某、黄某、蒋某明知庞某是用硝酸铵复合肥制造炸药开采矿石,而帮助搅拌、制作,并放入炮眼实施爆破,其行为与庞某形成了共同犯罪,均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告人田某、黄某、蒋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庞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中的四被告人非法制造爆炸物数量虽然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但其目的是用于采石场开采石头,属于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且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也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2013年4月2日,分宜县法院依法以非法买卖、制造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庞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田某、黄某、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