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董某在铜川路市场经营进口牛肉生意,租赁了潮州路某仓库用于存放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进口牛肉,并对外销售牟利。黄某、张某均为董某工作,分别负责送货及记账。2016年10月11日,公安机关在普陀区曹杨某小区内将董某、黄某、张某三人抓获并查获账簿、送货单。同日,又在董某租赁的潮州路某仓库内查获大量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进口牛肉。经上海市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该批被查获的牛肉中,标识为蓝标86E、黑标86K、蓝标245C、红标245C、黑标245C的牛肉中检验出莱克多巴胺成分的,共计1669.95公斤。
现有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均可以相互印证,证明三名被告人明知牛肉食品没有检验检疫合格证,仍旧予以销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庭审过程中,三名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供认不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