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地原住民立委简东明在这届立委选举中,涉嫌以发放工作费名义透过国民党工及辅选桩脚,分别在屏东、台东、高雄向选民贿选,12日屏东地院依违反选罢法贿赂罪,判处简东明5年6月徒刑、褫夺公权6年。
另外,有10名党工及1名助理共11人,被分判4年2月至3年4月徒刑、褫夺公权4至5年;更有近150名选民被依收受贿赂罪判处得易科罚金,但褫夺公权2年。判决书指出,简东明为寻求连任,假借工作费名义,先要求王荣仪、马昭明、何晋文、杜志浩、蔡资芳、董婕妤等党工,提出屏东各乡倾向支持他的辅选干部或工作人员名册,经由简东明审核后,各交付现金10余万元给王荣仪等人,分别发放1千元至1万2千元给辅选干部共149人。
简东明授意助理周维平至茂林区找寻地方桩角或党工高王添福、谢进财、郑善雄、罗耀明等人,分别各交付现金20000余元给高某等4人,以工作费名义,分别发放1千至2千元给应领清册人员共39人;简又利用赴台东县达仁乡拜票之机会,交付3千元贿款。院方指出,简东明所发放的金额,系以有投票权之选民为单位,并非以工作成果或实际付出劳力为基准发放,且于交付时未有指示具体的工作项目,或与该金额相当的工作内容,更没有一定核销方式,发放手法隐匿,认系贿款。
简东明获知判决结果喊冤表示,都是工作人员,怎么会是贿选呢?他将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