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新偷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如何计算被盗物品的数额?

法律法规网 作者:郭楠楠
来源 来源: 法律法规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6-13 09:53:58  评论(/)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根据被告人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原则,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前项规定的办法计算;半成品可根据其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所处的阶段,比照成品价格进行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现行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如粮食、猪、羊、家禽、鱼等,一律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大牲畜,如牛、马、驴等,一律按大牲畜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物资、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办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包括饰品和器皿等),按国有商店零售价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照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照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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